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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交通大学关于全日制学术学位 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华交研〔2018〕118号)

时间:2018-09-21 00:00:00  作者:  发布者:railtransit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称“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华东交通大学关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即由学校、学院、学科、导师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分工负责的制度。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实践实验和学位论文撰写等培养环节由各学院合理安排。

在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学院和学科应合理安排课程、科研、实践、学位论文与学术交流等培养环节,着重培养硕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三条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坚定的理想与信念,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风严谨,明礼诚信,身心健康;有献身科学的强烈事业心和创新精神,恪守学术道德,具有严谨的科研作风,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较强的交流能力。

第四条 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和科学的研究方法,具有一定的国际视野,具有继续攻读博士学位,或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在教学、科学研究或专门工程技术工作中具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超过5年,无特殊情况不得延期毕业。

第六条 对于学习成绩和科研情况表现特别优秀的学术型研究生,可申请提前半年或1年毕业。

第四章 培养方案与培养方式

第七条 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学科、专业实际,制定本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对于具有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应尽可能按一级学科制定培养方案,以利于学科交叉。

第八条 培养方案包括培养目标、主要研究方向、课程设置、学分要求、实践实验、学术活动、开题报告、学位论文等内容。培养方案应由学院组织论证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在培养期间,硕士研究生应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实践实验、学术活动、中期考核、开题报告、学位论文撰写等环节,并修满培养方案所要求的最低学分,科研成果符合《华东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2018年修订)》,方可申请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式应注重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实践活动、学位论文等各个环节的有机衔接。

对不同学科类型的研究生在科研和实践训练上应实行分类指导:基础学科的研究生加强科学实验训练;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生加大文献阅读量和强度,重视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工程技术类及应用性较强学科的研究生应加强科技开发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的训练。

鼓励各学位点开展学科之间交叉培养、学校与科研院所及企业间的合作培养、协同培养以及国际联合培养。

第十一条 学院、学科、导师应积极创造条件,拓宽研究生教育国际化培养途径。

第五章 研究生导师与培养计划

第十二条 每位硕士研究生应在入学后的2周内经师生互选确定导师。硕士研究生的日常培养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和导师组培养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三条 导师应全面负责硕士研究生的日常培养教育工作,包括:

1.指导硕士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2.督促硕士研究生在课程学习期间到校学习,完成学习任务;

3.对硕士研究生执行学习和科研计划的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具体意见;

4.对硕士研究生进行道德、学风、品行等方面的教育;

5.指导和检查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

6.对不能达到培养要求的硕士研究生提出淘汰建议。

第十四条 在培养过程中,如导师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更换导师。导师变更程序依照《华东交通大学关于在校研究生更换导师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导师或导师组应根据本规定、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结合硕士研究生个人情况,在新生入学后2周内指导硕士研究生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六条 个人培养计划经导师和学科负责人审定后,递交学院存档。培养计划确定后,研究生和导师均应严格遵守。个人培养计划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的,必须于变动课程授课学期开学2周内申请修订。由研究生填写培养计划修订申请表,经导师和学科负责人审定同意后,递交学院存档,并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修改。

第六章 课程学习与考核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和非学位课程。学位课程应注重学科基础理论,非学位课程应注重学科基础理论与学科前沿知识相结合。鼓励在一级学科下设置课程并形成课程体系,课程设置应有利于推动我校与国内外名校之间的学分互认、学术互动。

学位课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政治和外国语)、学科基础课和学科前沿课等。学科基础课为支撑本学科知识体系和培养学生基本学术能力的核心专业课程,主要包括数学公共课、学科基础理论课和学科专业课等。各一级学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课程体系中应开设1门学术前沿课程。

非学位课主要包括学科专业选修课、跨学科专业课、素质提升课(研究方法课、论文写作及学术规范、创新创业及管理类课程等)。学科需根据培养目标要求开设各类课程,学生在导师指导下根据自身需要和兴趣进行选课。

大力推行分组式、专题式、研讨式等教学方式,加大研究方法类、研讨类等课程的学分比重,增加慕课和微课等在线课程授课形式。

第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和必修环节实行学分制。硕士研究生学分的基本要求是:总学分不少于53学分,其中课程总学分不低于29学分(学位课不低于19学分,非学位课不低于10学分),必修环节不低于8学分,学位论文16学分。第一外国语选修的语种应同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语种相同。补修课程学分不计入总学分。

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和港澳台侨研究生除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外可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程。

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学位课程学习应包括“中国文化概论”2个学分和“汉语”2个学分,免修公共外语课程。

第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公共基础课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开课、考试;其它课程由学院组织开课、考试或考查。

学院应建立稳定的课程建设投入和奖励机制、课程审查机制、研究生选课机制、教学管理与监督制度、教学评价制度。任课教师应更新课程教学资源、改革教学方法与手段、转变课程考核方式。

各学位点应充分利用现有教学资源,组织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授课。每位教师开设课程不超过2门。

各学科要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质教学资源,聘请境内外专家开设全英文课程或系列专题讲座。鼓励留学研究生与国内研究生同堂同步授课。

第二十条 已确定开设的研究生课程,须按计划组织完成教学工作,不得随意替换任课教师、变更教学和考核安排、减少学时和教学内容。

开课教师应按照课程设置要求,制定或定期修订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应对课程各教学单元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考核形式做详实安排,对学生课前准备提出要求和指导。课程教学大纲应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并提交研究生院备案,作为开展教学和教学评价的重要依据。

开课教师应于每门课程考试结束后1周内登录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输入成绩,并将研究生所有课程考试、考查的原始材料及系统生成的成绩单签名后送学院保存、备查;公共课考核结果报送研究生院保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创新考核方式,严格课程考核。根据课程内容、教学要求、教学方式等的特点确定考核方式,注重考核形式的多样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对研究生基础知识、创新性思维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重视教学过程考核,加强考核过程与教学过程的紧密结合,通过考核促进研究生积极学习和教师课程教学的改进提高。

考核一般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学位课程考核方式采用考试或写论文等形式,按百分制评定成绩,60分以下为不合格。选修课、实践实验活动、学术活动等教学环节宜用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查成绩一般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定,由导师及有关教师写出评语和考查结果,方能取得学分。

硕士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课程考核,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考查或课程考核不合格者,须重修该门课程,两次重修考核未通过者,取消毕业资格和申请学位资格。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可根据个人培养计划,结合自己入学前的课程学习和自学情况对某门课程提出免修。申请免修按《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免修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参加学术活动是硕士研究生科研训练的重要途径。导师应督促、检查或带领、指导硕士研究生参加校内外的专家讲学、学术会议、研究生学术论坛等学术活动。

第七章 中期考核

第二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

中期考核一般在课程学习结束后的第三学期进行,特殊情况最迟在第四学期完成。考核工作由学院统一组织,主要检查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能力、文献查阅能力、实验能力、数据分析与处理能力等。

第二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学习态度端正;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并成绩合格;完成的课程总学分和学位课程学分应该达到或超过学校的最低培养要求。

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的结果共4个等级,分为A等(优秀)、B等(合格,继续攻读学位)、C等(警告,提出改正建议)、D等(不合格,建议作退学处理)。考核结果为B等以上的硕士研究生,可以进入学位论文阶段。

对于学习态度不端正、道德品行表现不好、课程学习成绩差、学位论文没有进展的硕士研究生,特别是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在科研工作或实验中造成重大损失以及其它有损学校荣誉等行为的硕士研究生,给予中期考核不及格。对于中期考核不及格的硕士研究生,各院系根据具体情况给出初步意见后,上报给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汇总后由学院留存。

第八章 硕士学位论文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是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核心环节,是对硕士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全面训练,是培养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主要途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应包括开题报告、预答辩、查重检测、论文评阅和答辩等环节。

第二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撰写格式框架由研究生院作出规定,各学院若根据学科特点自己制定论文撰写格式规范,应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在广泛调查研究、阅读文献资料基础上,确定学位论文选题。硕士研究生应积极参与导师承担的科研项目,注意选择有重要应用价值的课题。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工作应在中期考核之后,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开题前要求查阅不少于60篇(理工类外文文献不少于30篇)的文献资料,并写出不少于5000字左右的文献综述报告。

第二十九条 开题报告须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范围内公开进行(PPT汇报),由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组织考核小组对开题报告进行论证,形成结论性书面意见,填入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学科专家组由3-5人组成,校外专家任组长。交叉学科与跨学科的论文选题,须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参加考核小组。

第三十条 开题报告所用表格由研究生院统一制定,开题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拟定的学位论文题目;

2.课题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3.课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4.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方案及其可行性研究;

5.课题的创新性;

6.个人培养计划完成情况、预期进展和预期成果;

7.与本课题有关的资料积累、已有的前期研究成果。

硕士研究生在开题报告会上应就所选课题进行详细报告。学科专家组应对报告人所选课题的创新性和可行性进行重点论证,并就课题的研究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对没有通过开题报告论证的硕士研究生,经导师同意,三个月后可以申请重新开题。重新开题不通过者,学科专家组可以提出淘汰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学科专家组成应指定专人对开题报告会作记录。学科专家组成员、记录人和报告人应在笔录上签名。开题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应存档于学院并作为硕士学位论文预审的必备材料。

第三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硕士研究生每学期应定期向导师报告学位论文进展情况,分析论文工作中的难点,找出不足,明确下一步研究的方向和重点,促进论文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三条 在论文答辩前一学期内,各学科须根据研究方向组织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阶段性工作进行评价。硕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完成后,应向导师全面报告论文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果,听取意见。

第三十四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的目的在于进一步修改、完善学位论文。硕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完成后,要求进行预答辩(按正式答辩的要求进行),通过者,方可提请论文查重检测。

第三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和学位授予工作,按《华东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条例》。

第九章 学籍与毕业

第三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按照《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个人培养计划,成绩合格,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核后,授予硕士专业学位,同时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已完成规定课程学习,毕业论文工作取得优秀成果并满足《关于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的规定(2018年修订)》的硕士研究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九条 需要延期毕业的,必须在第五学期的9月份前提出申请,报研究生院和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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