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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交通大学国家级科研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华交科〔2018〕30号)

时间:2018-04-04 00:00:00  作者:  发布者:railtransit  点击:

华东交通大学国家级科研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家级科研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优化科研资源配置,构建与教学研究型大学建设相适应的科研和社会服务支撑体系,根据国家和江西省相关科研平台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国家级科研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轨道交通基础设施运维安全保障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和正在申报、建设的省部共建轨道交通基础设施运维安全与品质保障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二章 组织构架

第三条 平台是学校建设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平台设为学校二级单位,与轨道交通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多块牌子,合署办公”。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学院平行。赋予相对独立的人权、事权和财权。

第四条 平台实行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平台主要职责为:

1.负责制定平台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经费使用预决算等各项工作。

2.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完成平台培育、立项、建设、考核、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3.听取学术指导机构建议,执行上级部门各项决议。

4.负责平台建设目标的落实。

5.负责平台的运行与日常管理。

6.组织对平台人员的聘用、考核和激励。

第五条 平台经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应按要求成立学术委员会(工程技术委员会)等学术指导机构,邀请国内外相关领域优秀专家以及平台核心成员担任成员。学术委员会(工程技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1次全体会议,平台主任应向学术委员会(工程技术委员会)报告平台运行与建设情况。学术委员会(工程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1.对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建设目标、年度工作计划、重大项目组织、开放研究课题等开展指导和决策咨询;

2.提供技术经济咨询;

3.指导和推进重大学术合作与交流活动等。

第三章 管理与运行

第六条 平台经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由平台提交建设计划任务书,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论证并签订建设任务书后启动建设。科研处是平台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平台应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管理办法运行和管理。在建设期内,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第七条 各研究方向负责人负责本方向的研究和建设工作,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并进行适当流动。各研究方向逐渐过渡到学术团队制度(PI制)管理。

第八条 平台人员由科研人员及其他人员组成。科研人员按性质不同分为三类:

一类科研人员是指平台设立后自主招聘具有正式编制的科研人员,按科研型教师进行考核;

二类科研人员是指从各学院选调的科研人员;

三类科研人员是指平台自主招聘无正式编制的科研人员、项目合作人员(含校内、校外人员)、访问学者和博士后,按合约进行管理。

其他人员分为实验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九条 学校聘任和考核平台主任和副主任。平台主任和副主任的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对于考核不合格者,由学校予以警告乃至解聘。

第十条 平台按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的激励机制,在学校强化激励、鼓励冒尖的总原则下,对科研人员和其他人员自主制定岗位评聘办法、考核办法和业绩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平台聘任期间,从各学院选调的科研人员年度考核时减免一定的教学工作量,减免的教学工作量用科研工作量冲抵。

第十二条 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学院应积极支持平台建设,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在岗位和人员编制、建设资金、运行经费、仪器设备、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科研人员教学任务和政策环境等方面对平台给予重点支持,努力为其营造良好的建设和运行环境。

第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协调、学院负责落实从各学院选调的科研人员的教学任务,从各学院选调的科研人员有义务承担学院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负责对平台研究生招生和培养工作给予支持。平台科研人员指导研究生的指标由研究生院单列至平台。

第十五条 学校对单位考核时,从各学院选调的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视情况确定分配至平台和原学院,平台其他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归属平台。

第十六条 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科研人员在平台内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获奖、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名平台名称(以国家部委正式下文名称为准),科研人员业绩按研究领域作为相应学科建设支撑材料。

第十七条 平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应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应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

第十八条 平台应当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九条 平台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上级部门下拨平台专项建设经费按上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学校对新认定的平台给予配套建设经费支持,平台编制建设经费预算,计财处负责审核,由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学校配套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与科研平台任务直接相关的科研团队建设、科学研究、重大项目预研、学术交流、开放基金日常运行管理以及研究人员与管理人员聘任等经费支出。

第二十一条 平台利用专项经费设立自主研究课题和开放课题,由科研处负责组织课题的申请、立项、审批和结题等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即日起试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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