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是指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
第三条 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应围绕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以及地方特色产业链、地方主导产业发展对技术进步的迫切需求,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实现区域经济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 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应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一)根据国家相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
(二)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国家、地方和行业下达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将承担国家、地方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起到科研与产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进行有关命名的审查,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本级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制定和发布本地创新平台建设的规划和有关政策等指导性文件,进行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组织申报、初审、评价等管理。
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申报的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进行复核,并对通过复核的创新平台进行命名。
第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申报和审查工作,主要包括:
(一)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指导申报单位编制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方案。
(二)组织对方案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将通过初审的项目、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复核。
第八条 拟申请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单位,应编制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方案并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报。方案需由符合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规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写。
第九条 申请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批复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并运行1年以上。
(二)地方政府已有明确的财政资金支持计划或安排。
(三)符合区域发展规划和产业总体布局,属于地方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规划等确定的重点领域。
(四)能为解决当地产业或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提供共性技术支撑,并对当地相关产业发展、结构调整有较好的辐射、带动作用。
(五)承担单位具有明显的创新资源优势,有比较好的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能力,有相应的基础设施配套条件。
(六)建设方案、目标和任务定位比较明确、合理,技术发展方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技术政策。
第三章 建设和运行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年度国家投资预算,对西部地区中部分特色突出、辐射带动作用强和行业影响明显的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给予一定的国家投资补助。给予国家投资补助的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原则上由相应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择优选择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安排国家投资补助的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核查,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展下达国家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进行管理,主要包括:
(一)指导和协调推进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建设工作,组织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验收工作以及验收后的运行管理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二)对于国家安排投资补助的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批复要求,组织项目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项目的审理和批复,并将批复文件及相关资料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作为安排和下达国家投资计划的依据;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规范,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四)对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项目安排配套资金,并通过相关计划支持其发展。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具体实施工作。
(一)按照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落实建设与运行的支撑条件,筹措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正常运行;
(二)承担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开放和共享,为国家和省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三)按照有关要求向审核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运行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省级发展改革委部门批复资金申请报告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建设工作。实施过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编制项目调整报告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实际运行状况,对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提出重组、整合或撤销的意见,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核;对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调整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每年1月底以前,将项目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等内容以书面形式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年2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达到总体目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 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编制项目验收报告,并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验收报告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后,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批复项目验收报告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验收编制大纲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验收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
第十七条 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管理机制。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委托中介评价机构对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每3年进行一次运行绩效评价并于评价年的8月底前出具审核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复核后统一对外发布。评价办法参照国家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评价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 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评为基本合格的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给予警示。评为不合格的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予以撤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情况进行稽察。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取消命名,收回国家已拨付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补贴资金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评估、咨询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在审查、评估、咨询、稽察、检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